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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别:社會新聞發布人:聯迪發布時間:2017-06-14
據廣州日報報道,河源市源城區法院近日審結了一宗原告以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作為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的案件。
案件中,諸某與盧某在使用微信聊天時,表示要向盧某借錢。後盧某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銀行轉賬等方式先後給諸某借了6266元,後又委托朋友轉賬400給諸某。盧某共借6666元給諸某,而諸某承諾于去年8月16日償還欠款。
但是過了約定時間之後,諸某仍遲遲不償還借款,于是盧某将諸某告上源城區法庭,并将兩人之間的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和銀行轉賬記錄打印出來作為證據。在盧某提供的聊天記錄截圖中顯示,諸某承認借款,可以确認其與盧某之間6666元的借貸關系。
源城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盧某提供的各項證據有效,判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并依法支持原告對被告償還借款6666元的請求。
據辦案法官介紹,盡管法律認可電子證據,但此類電子數據想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能夠成為完整的證據鍊。上述案例中,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當事人,借款人便可以說借錢内容并非他本人所發。
另外,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必須要完整。因此,要用到電子證據借款時,最好提前約定,明确賬号為借款人所有;即使沒有提前約定,也要通過聊天過程留下的信息,确定賬号所有人及聊天内容是其真實意思表示。